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恢77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4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蓝天街9号3号楼商服3-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92230.00元,案件受理费13447.00元。
执行中,2018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身份证号)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剩余欠款由第三人以分期形式给付申请执行人,三方约定第三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0元,剩余欠款1782861.96元于2019年2月5日前给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还款行为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已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22815.04元及第三方返还欠款200000.00元共计422815.04返还申请执行人,本次案件执行费29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失信信息,撤销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决定,同时申请终结(2018)黑0103执恢775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恢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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