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艺店、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405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11MA3NGH1R4R,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纺织品批发市场2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祥敏,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8Q6NRX3,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竟秀区万和奥城15号楼702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607X0,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水,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乾吉坤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95H72XU,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经理。
被申请人: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MUG38G,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25号中山创意港B栋6楼655卡。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云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UFHB2F,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小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琴,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艺店与被申请人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乾吉坤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云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艺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鲁0811民初74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乾吉坤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精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云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振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