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74号 申请人: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北首路西(煌雅建材有限公司南车间6号)。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8号楼西配楼6层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德州璟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