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2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中路851号双拥家园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8号楼西配楼6层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西、北站路南。 负责人:韩西坤,该分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 —2— 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华北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终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曾在一、二审中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准许,现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施工的工程质量所作鉴定结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不应向其支付工程款。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中2039625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系未完工程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未施工部分的费用,属于未发生费用,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对该费用没有扣减是错误的。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二审判决的认定理据不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地产公司一审中即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鉴定费用,一审法院中止委托。原审中,中保公司对其已完工工程提交了相应验收记录、工程报验单、分部竣工报告、检验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等,证明中保公司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二审中,**房地产公司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已释明**房地产公司的质量异议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对其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不再准许。**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提交其单方委托相关部门就案涉工程质量出具的鉴定报告,中保公司对该鉴定报告亦不认可,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房地产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并未提出,在二审庭审中并未列为争议焦点问题,对该问题进行审理。在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经向鉴定机构了解,鉴定报告中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施工人前期一次性投入费用。**房地产公司主张安全文明施工费2039625元系未发生费用,不能成立。综上,**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3—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习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堵中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4—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