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7民初5204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6875D,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2572239J,住所地苍南县。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方俏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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