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沪0115行初89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董伟宝,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陈珏,女。
第三人上海浦东伟琳电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景荣。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洁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