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246号
申请人:立堾(烟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1民初29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