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01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11706347989N,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501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11706347989N,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福山通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