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2126号
原告: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丰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林,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2536元,由原告青岛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牟林
审判员魏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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