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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平度分局、耿瑞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83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平度分局,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刘书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瑞良,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升,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胡铁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姜云普,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隆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金盛江家居西段六楼。
法定代表人鲁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坤,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99066元,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耿瑞良承包了平度市明村镇603省道、辛安街市政管网工程,违规在田新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堆放了沙石,导致2017年3月24日原告***在此处发生交通事故,与在非机动车道内堆放的沙石相撞,致二轮摩托车损坏,***伤。原告为此花了各种费用,却得不到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耿瑞良于2019年7月2日前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王美君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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