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751号
原告:**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沙河镇高铁新区朝阳社区2-04、2-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家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长江二路221号金盛江家居西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鲁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嫌诈骗及私刻公章犯罪,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驳回原告**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