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2009号
原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长江二路221号金盛江家居西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34986W。
法定代表人:鲁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青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