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309室。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F24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