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06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309室。
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F2410号。
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青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30000元整到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