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06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白领公寓309室。
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F2410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执行款550000元,执行费79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款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第二期在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