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281民初1367号
原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成花园大厦B座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4590D。
法定代表人龙再权,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F2410号。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仅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92499.2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仅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