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神州环保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完义务,现申请人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第一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