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勤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9309037U。
法定代表人:杨骏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桃琴。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2730031A。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8351040X。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云芬,女,1975年3月17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前支付涉案工程款321071.5元;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到的资金14000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先于执行,若不按期支付余款,则承担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3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70元,共计5935元,由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87006元,2022年3月8日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37006元;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后,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案涉所有的查封冻结措施;如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按约履行,则按照原调解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彪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