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81执5078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7927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