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927号
申请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勤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9309037U。
法定代表人:杨骏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滇、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2730031A。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8351040X。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苏DL××××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苏DL××××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益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