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恢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区勤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9309037U。
法定代表人:**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27300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机场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835104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前支付涉案工程款321071.5元;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冻结到的资金14000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先于执行,若不按期支付余款,则承担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3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70元,共计5935元,由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87006元,2022年3月8日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37006元;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后,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案涉所有的查封冻结措施;如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按约履行,则按照原调解书恢复执行。后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但因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故溧阳市常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54087.82元。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尾号1125,冻结起止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18日;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9951和2730,开户行江苏银行账号尾号0019,冻结起止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账号尾号002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9955,冻结起止日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3日。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和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对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路××号××室【不动产权证号:苏(XXXX)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708室【不动产权证号:苏(XXXX)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710室【不动产权证号:苏(XXXX)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71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XXXX)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714室【不动产权证号:苏(XXXX)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进行了查封,查封起止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5日,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对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7××**(2003年)、苏D5××**(2003年)、苏DX××**(2011年),对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X××**(2012年)、DJXXXX(2011年)、D0XXXX(2006年)进行了查封,查封起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2日,以上车辆去向不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在156298.82元范围内冻结江苏金梓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执2999号案件中的履行款(2022年12月5日已终本结案);根据关联案件轮候冻结了江苏金梓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贞丰县水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贞丰县教育园区污水处理项目享有的应收账款(154087.82元)。
三、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案涉地址的办公楼系租赁,公司已经搬离,另被执行人在全省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结案方式均为终本结案。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