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264号
申请人:北京***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宝辰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南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
被申请人: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162室。
法定代表人:王义。
被申请人:****(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
申请人北京***达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宝辰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6832.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金额:9916832.88元;保单号:ABEJ070Z0121Q000071Y)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达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宝辰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6832.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达广告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