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麟萌建筑工程公司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祥麟萌建筑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829行审63号

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县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程合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兴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公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麟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城兖兰东街**

法定代表人董建营,经理。

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麟萌建筑工程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嘉国土资监罚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4306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济宁银行缴纳,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处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执行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及第三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系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属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范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嘉国土资监罚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

三、责令被执行人**麟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嘉国土资监罚字[2018]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所确定的罚款义务。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于建

审 判 员  张宝厅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