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麟萌建筑工程公司

济宁中联混泥土有限公司、嘉祥麟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泥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济宁中联混泥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萌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济宁中联混泥土有限公司案款41451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吉岗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