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4民初151号
原告:***,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住宁安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宁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宁安移动公司)、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牡丹江市鸿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黑108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黑10民终字1415号民事裁定,撤销宁安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