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524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6年11月22日依据(2014)饶法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申请人饶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饶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