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5民初29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