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5民初312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岩,黑龙江冯雪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广场**楼下。
法定代表人:张德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宗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