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782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广场三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