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782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广场三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