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旭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本院已收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03行初112号
起诉人: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炎松,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起诉人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本院已收悉。起诉人的诉请为1.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朝金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说明”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勇
人民陪审员  俞增法
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