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旭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603行初65号
原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1794040T。
法定代表人朱文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丽珍、陈建华,均系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行政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569363690W。
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峰,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雯,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议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曲屯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00002577081Q。
法定代表人黄奇凡,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伟永,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朝金,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监护人王某,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系第三人王朝金之兄。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朝金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本院已立案受理的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雷红莉
人民陪审员  周正羊
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