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旭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民初8956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上孙村。
法定代表人:夏同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兵,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列,系员工。
被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镇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中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国强
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
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