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易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01财保325-1号申请人: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街******号。被申请人:内蒙古易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北滨河众益小区三层门市楼。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易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易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泰花园小区以下房屋予以查封:1.16号楼三个单元36户、建筑面积3661.56平方米;2.17号楼四个单元48户、建筑面积5752.88平方米;3.18号楼二个单元24户、建筑面积3437.28平方米,案外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升一商居18-办公-3号商业、建筑面积2317.17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6-0009761号房屋提供担保,案外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突泉县突泉镇碧海花园1-2号门市-0-401、建筑面积1639.97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5-0002049号房屋、1-2号门市-0-301、建筑面积1639.97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5-0002048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街升一商居18-办公-3号商业、建筑面积2317.17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6-0009761号房屋依法查封,不得处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突泉县突泉镇碧海花园1-2号门市-0-401、建筑面积1639.97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5-0002049号房屋、1-2号门市-0-301、建筑面积1639.97平方米、合同编号为2015-0002048号房屋依法查封,不得处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