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311号之一
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经营者:孙善兵,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宏。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426元,由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