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311号

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经营者:孙善兵,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宏,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中汇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谷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