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民初435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名都欢乐居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街229-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5851726242。
被告:徐帅,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胡晓伟,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于秀坤,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帅、胡晓伟、于秀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失29392.05元(待司法鉴定后,再增加诉请)。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元建筑公司)系乌兰浩特市万恒中华城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徐帅系鑫开元建筑公司的员工,担任万恒中华城工地的项目经理,被告胡晓伟系鑫开元建筑公司的员工,担任万恒中华城工地的工长。2022年4月30日,被告胡晓伟在“兴安盟力工微信群”中发布招工信息,原告与被告胡晓伟联系之后,约定每日工资180元,一天一结算。次日,原告到万恒中华城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接受被告胡晓伟的管理,每日工作结束之后,被告胡晓伟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结清当日工资。2022年5月4日6时,原告像往常一样,到万恒中华城工地干活,8时多,原告接到胡晓伟的指示,向工地项目经理徐帅报到,原告在工地办公室附近找到被告徐帅后,按照被告徐帅的指示,乘坐另一名工人的车辆,抵达乌兰浩特市新绿城17号楼2单元11楼(顶楼)。该房屋系被告于秀坤所有,被告于秀坤与被告徐帅系母子关系。原告按照被告于秀坤的指示,从天台进入楼顶的一
间小房(40r左右,位于被告于秀坤房屋的上方)原告在干活的过程中,从洞口(系被告于秀坤私自打通开凿的)跌落。原告当日入住兴安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实际住院10天,行椎体骨折内固定术、行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外固定术;原告支付医疗费29392.05元。原告其他损失,待司法鉴定之后,再增加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胡晓伟的名称有误,经核实,应为“胡志伟”,故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红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