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1民初435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名都欢乐居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街229-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5851726242。
被告:徐帅,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胡晓伟,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于秀坤,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帅、胡晓伟、于秀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失29392.05元(待司法鉴定后,再增加诉请)。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开元建筑公司)系乌兰浩特市万恒中华城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徐帅系鑫开元建筑公司的员工,担任万恒中华城工地的项目经理,被告胡晓伟系鑫开元建筑公司的员工,担任万恒中华城工地的工长。2022年4月30日,被告胡晓伟在“兴安盟力工微信群”中发布招工信息,原告与被告胡晓伟联系之后,约定每日工资180元,一天一结算。次日,原告到万恒中华城工地从事力工工作,接受被告胡晓伟的管理,每日工作结束之后,被告胡晓伟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结清当日工资。2022年5月4日6时,原告像往常一样,到万恒中华城工地干活,8时多,原告接到胡晓伟的指示,向工地项目经理徐帅报到,原告在工地办公室附近找到被告徐帅后,按照被告徐帅的指示,乘坐另一名工人的车辆,抵达乌兰浩特市新绿城17号楼2单元11楼(顶楼)。该房屋系被告于秀坤所有,被告于秀坤与被告徐帅系母子关系。原告按照被告于秀坤的指示,从天台进入楼顶的一
间小房(40r左右,位于被告于秀坤房屋的上方)原告在干活的过程中,从洞口(系被告于秀坤私自打通开凿的)跌落。原告当日入住兴安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实际住院10天,行椎体骨折内固定术、行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外固定术;原告支付医疗费29392.05元。原告其他损失,待司法鉴定之后,再增加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胡晓伟的名称有误,经核实,应为“胡志伟”,故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红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