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201民初5742号
原告:甘肃鑫晟腾达休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沙洼河村12号雁滩建材市场临街二部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A725WWTP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22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58517262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甘肃鑫晟腾达休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2024年11月11日,原告甘肃鑫晟腾达休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鑫晟腾达休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20.00元,减半收取计4810.00元,由原告甘肃鑫晟腾达休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