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鑫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三、兴安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02民初493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兴安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兴安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