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126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60953475H,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毛必勇。
被执行人:庆元城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765008419,住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振。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城东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庆元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26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纠纷款本息人民币204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0806元,案件受理费2028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浙11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城东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