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6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60953475H,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江滨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毛必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毛必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
法定代表人:吴兴飞,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126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949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992元。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的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浙1126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淤上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