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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庆 元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1126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60953475H,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江滨路 33- 3号。
法定代表人:毛必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廷全,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信用代码54331126ME34990394,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山花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先伟。
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信用代码N2331126MF0418962K,住所地庆元县淤上乡山根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孙先伟。
关于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村民委员会、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6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村民委员会、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2970元及利息(以2429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2.5元、执行费35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2970元及利息200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573元共计264597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472.5元、执行费3545元。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村民委员会、庆元县淤上乡银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Ο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