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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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6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60953475H,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江滨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6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29570.4元、利息(利息以72957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81元、案件执行费96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编号为P120000010740535的保单以及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编号为887425991931的保单已由本院另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6228580999004959526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庆***村镇银行6235350020079631账户,账户控制限额729570.4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次从被执行人***在浙江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5350020079631账户内划拨存款
28044.9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尚未履行完毕,该笔执行款已与另案执行款统一进行分配,并由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3943.5元;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庆元县通野**蜗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股权370000元,鉴于该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不予处置。截至2023年4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15626.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尚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昌宁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126执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