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6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70000元、利息(从2021年4月15日起,以11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33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4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以1170000元为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位于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稠州银行、中国银行、浙江庆***村镇银行、温州银行、网商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同时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账号、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账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内有小额存款,无实际处置价值。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并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该车已由庆元法院(2022)浙1126执109号案件首先查封。本院(2022)浙1126执602号案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县×××号不动产(该不动产权利类型为宅基地),同时本院函询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如何处置农村宅基地,庆元县农业农村局回复本院,称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能进行司法拍卖,故该房产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2023)浙1126执172号案件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徐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该股权已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邮寄参与分配函。截至2024年1月24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117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尚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交付车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名下财产可处置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126执5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