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玉 环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1182号
原告周兴元,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铁龙头村,身份证号33262773051206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玉宁,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郑华贵,总经理。
被告郑华贵,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城东村凯中路11弄2号,身份证号332627196010310474。
被告李根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玉环县蓝天市园林有限公司股东,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城东村中二巷9号,身份证号33262719730216045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周兴元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郑华贵、李根明连带偿付股权转让款263000元。被告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认欠款事实。被告郑华贵、李根明承认股权转让事实,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周兴元借款计人民币95000元。此款于2009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周兴元在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所占的28%出资比例自本调解生效之日归被告郑华贵、李根明所有,各人受让的出资比例为14%,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三、由被告郑华贵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周兴元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83500元。
四、由被告李根明于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周兴元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50000元。
五、原告周兴元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2.50元,由原告周兴元负担1000元,被告玉环蓝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622.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孔 庆 周
二○○九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洪 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