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长兴菁诺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2财保196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浙0522财保8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了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3300××××8899。现因长兴菁诺机电有限公司诉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3300××××8899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一
书记员 姚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