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决定书
(2021)粤12民监2号
申诉人肇庆市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粤12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民监〔2021〕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肇庆市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肇庆华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基桩质量检测合同书》《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显示检测日期是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3日,再结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条第2款“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规定,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在基桩检测期间确实存在无法施工的客观情况,且无法施工不是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的过错导致的,故该检测期间共计90天应当予以扣减。因此,本院在(2019)粤12民终226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基桩检测期间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无法施工具有事实依据,应予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肇检民监〔2021〕1号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