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4632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C区13-2号之二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EK761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
法定代表人:金川。
被告:***,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宏公司)与被告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新建宏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经审查,新建宏公司未按规定在起诉时申请司法救助,且其申请不符合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本院向新建宏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淑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