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02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0257010803XM,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2022)粤1481行审13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合计290292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402执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