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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众一建材有限公司、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1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众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大道29号科明达国际商务中心23层2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0002362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 法定代表人:金川。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众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为工资保证金账户,或已被多个法院冻结,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另案合并执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分公司账户,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1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王 旭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