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0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62号自编六栋二楼、五楼(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36929。 法定代表人:**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952748917 法定代表人:金川。 申请执行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406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7,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7,7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从2021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因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向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因被执行人浙**垚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告知后,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卢 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